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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时间:2016-03-09

    (一)水环境标准概述

     

    1.水环境标准的概念与性质

    水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水环境质量、控制水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与保护水环境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水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水环境标准是环境标准的一种,是水污染防治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水环境标准的组成

    我国现行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地分为“五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样品标准等五类,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三级。

     

    (二)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Υ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Χ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Χ。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Χ。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û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Χ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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