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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绿色生态环境条款的“知“与”识”【绿日环保】
    时间:2020-08-18

    《民法典》中绿色生态环境条款的“知“与”识”绿日环保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引入了生态保护条款,鼓励和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致力推动绿色化、生态化。作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表达了国家态度,承载着时代使命。绿色,是民法典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一、确立“绿色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做践行者、推动者。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民法来源于社会生活,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引领社会生活方向,促进社会生活文明。《民法典》第九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其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发展成为贯穿于整个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核心精神之一。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各分编中的多个条款新增规定了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则编确定的绿色原则。

     

    二、《民法典》对物权行使的“绿色限制”

     

    《物权法》作为一部财产法,对明晰产权关系、发挥物的效用、激发广大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将发挥巨大作用。然而,物对人发生作用,既有经济性,也有生态性,当这两种功能发生冲突时,物权人必然先追求物的经济价值而牺牲其生态价值。[i]《民法典》物权编中对物权的行使设定了环境义务,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等。上述规定,呼应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仅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在刘立新诉辽宁中医嘉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ii]中,因嘉和医院设置的“辽宁中医”霓虹灯标识的强光照射进刘立新室内且深度较深、光源刺眼,光源强度及色度超越了常人的可忍受程度,已对刘立新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困扰,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其设置在楼顶的标有“辽宁中医”字样的霓虹灯。关晓静诉卢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iii]中,卢建华改变房屋原排烟设计,将油烟机排放口设置在与关晓静房屋相邻处的竖井内,而该竖井覆盖有顶,烟气排放至竖井后难以消散,通过关晓静房屋卫生间窗户进入关晓静房屋,对关晓静及家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判令其拆除现有室外排烟管另择他处设置或者调整室外排烟方向,消除排放烟气对关晓静的影响。

     

    三、《民法典》对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不仅体现了交易制度的绿色导向,而且可以促使市场主体将“绿色义务”纳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的考虑范围内,例如约定采用降解性能良好的包装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交通运输等。

     

    在法律法规绿色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导向的推动下,供应链环保污染问题带来的经营风险已经不可忽视。20179月舍弗勒集团在华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公司”)由于环保原因被作出“断电停产”的行政处罚。舍弗勒集团供应链受此影响,预计造成产值损失3000亿人民币。2011年达尔问自然求知社、自然之友、环友科技、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南京绿石联合发布题为《苹果的另一面》、《苹果的另一面2——污染在黑幕下蔓延》的调查报告,苹果公司遭到环保组织“毒苹果”的拷问。强化自身及供应商环保合规,是有效防止供应链环境风险的根本举措,也是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健康发展的必然之选。对此,企业可通过在合同中设置明确的违约条款,加强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企业的环境责任约束,规范履约行为,防范和隔离供应链环境违规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这也将促使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进供应链绿色化,促进产业绿色转型。

     

    四、《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赔偿

     

    近年来环境污染案件频发,202049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批捕一起特大非法填埋工业固废污染环境案。万年县余某某自201911月开始,联系司机韩某某利用晚上时间偷偷将固废运到邻近的坑畔村掩埋,掩埋点共6个,掩埋工业固废达2000多吨。经检测,该固体废物重金属锰超标50倍。2020514日,邢台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邢台市公安局通报一起非法倾倒废酸特大系列污染环境案件,润敏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指使总经理刘某,将废液以每吨230元的价格交由吕某飞处理,吕某飞将废酸液分别倾倒于邢台县、南和、隆尧、任 县、桥东、桥西、开发区7个县(区)的13个地点,非法倾倒废酸液共计230车,3414.5吨。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损害赔偿以损失填补为原则,但是本次《民法典》规定了两类惩罚性赔偿,其中一项是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首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民法典》实施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代价将进一步提高,如企业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此外,企业还可能要面对环境信用评级降低、环境监管频次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被责令限产停产、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银行信贷受限、有关资格被取消、税收优惠被追缴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

     

    五、结语

     

    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柱性法律,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一项义务,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规范基础,“绿色原则”强调民事行为应当以保护环境与生态为前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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