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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带电”【绿日环保】
    时间:2021-01-08

    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带电”【绿日环保】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影响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广州坚持以“修复受损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底线,以“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为主线,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19宗,办案数量居全省前列。

     

      从“广州蓝”到“广州虹”,广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这一切都离不开广州的努力。落实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推进广佛跨界河流综合整治、持续治理修复土壤污染场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保共建共治……广州在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出实招、用实劲、求实效,取得了实打实的成果,赢得了公众的认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只是广州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下苦功夫的一个缩影。

     

    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带电”【绿日环保】.jpg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经典命题,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因为制度缺失、依据不足、治理乏力,生态环境破坏也容易出现“公地悲剧”。过去,由于不需要赔偿和修复,谁破坏谁获益,环境污染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调查、评估鉴定、清污处置、生态修复等赔偿责任,对“公地悲剧”既有事后救济作用,也有事前预防功能。

     

      “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掷地有声。生态环境要怎样保护,才能称得上“最严”?具体地说,应该包括四个维度: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层面,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改革,让制度“长出牙齿”;以目标为导向强化执行,确保制度“带电运行”。制度文本合法、合理,制度执行有效、高效,制度效用才能得到可靠保障。比如,一家公司私自填埋106.94吨工业固体废物,最终要承担清污处理、生态修复费用63万余元,可谓得不偿失。这一处理结果不但对该公司是一种教训,对其他企业也是一种警示。

     

      生态环境破坏与保护有时候是一场“猫鼠游戏”,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者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将污染治理成本外化,作为环境保护者,要与他们斗智斗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丰富执法手段、提升公众参与程度,让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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